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一、申辦項目
申請一般類水產動物活體貨品進口同意書
二、法令依據
依據84年4月29日農林字第4030301A號令「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三、應附文件
(一)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如以營利為目的,應附具經營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進口業務之營業證照影本。
(三)申請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時,其輸出國或再輸出國為瀕臨絕種野生
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會員國者,應檢附輸出國或再輸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該公約規
定之特別出口許可證影本;非會員國者,應檢附輸出國或再輸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產地
證明書或同意輸出文件影本。
(四)申請首次輸入非台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同時檢附可供辨識之彩色實體
照片及對國內動植物之影響評估報告(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九份;如為非首次進口者,
應同時檢附佐證資料及可供辨識之彩色實體照片一式三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之備註欄填註輸入用途。
(二)首次輸入者填具對國內動植物之影響評估報告時,應逐欄詳填。
(三)進口同意書有效期限為6個月。
五、審核流程
申請人檢附應附文件後進口商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辦,經審核資料符合規定或對
國內動植物無影響之虞即核發進口同意書,否則即退件。
六、完成時間
60個工作天
七、申辦方式
檢附應附文件資料送進口商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八、業務承辦人
漁業署企劃組黃海龍 TL:02-33436040
九、填寫範例
填寫範例[申請書][評估表(附件二)]
十、下載
下載有關申請書表壓縮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