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申請進口麵筋米澱粉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用證明之核發申請程序
依據92年12月31日農授漁字第0921310378號「進口麵筋米澱粉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用證明 核發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人 |
限由申請進口麵筋或米澱粉之飼料公司(工廠)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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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配方 用量核准 |
1.由飼料公司(工廠)將擬進口麵筋或米澱粉製造於水產飼 料之飼料種類及使用量,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 定。 2.以水產飼料配方用量核定申請書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已於 該申請書中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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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證明 文件 |
飼料公司(工廠)申請進口麵筋米澱粉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 料用證明時,需檢具申請書、切結書、經銀行核章之結匯證 實書(含信用狀)或提單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 發之飼料配方用量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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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填寫範例 | |
| 核銷 |
1.飼料公司(工廠)經核發證明文件者,應按月於翌月十五 日前檢送飼料產銷月報表,並依飼料銷售量核算之麵筋或 米澱粉供製水產飼料實際用量向本會漁業署辦理核銷,至 進口量全部核銷為止。核銷之麵筋或米澱粉實際用量除以 飼料銷售量之百分比,不得超過本會漁業署核定之飼料配 方用量百分比。 2.超過三個月未按前項規定核銷進口量者,應依規定辦理核 銷後始得再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3.出口之水產飼料有使用進口之麵筋或米澱粉者,可併同辦 理核銷進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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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時間 | 12天 | |
| 業務承辦人 |
企劃組經貿科 王一新 聯絡電話:(02)33436039 電子信箱: yihsin@ms1.fa.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