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過戶註銷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6條辦理。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依據同準則第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辦理。 |
應附文件 | 過戶註銷 1.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漁船買賣契約書。 3.原領漁業執照正本。 4.已向航政機關辦妥過戶之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1.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原領漁業執照。 3.漁船滅失證明文件。 4.船籍註銷證明文件。 5.配油手冊註銷證明。 |
注意事項 | 過戶註銷 1.應於船舶所有人變更登記後1個月內申辦之。 2.原領漁業執照應於有效期限之內。
漁船滅失申請保留汰建資格 1.漁船滅失時已逾漁業執照有限期限者,如有漁業執照逾期仍繼續作業之情事,應先核處並執行完畢後,始得依規定核准保留汰建資格。 2.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3年內有效。 |
審核流程 |  |
完成時間 | 3個工作天 |
業務承辦人 | 北部 承辦人:范家銑 電 話:02-23835852
南部 承辦人:潘俊宏 電 話:07-8239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