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
第48條第1項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第54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第13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第10條第4項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第18條第1項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第19條第1項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第86條第1項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4條第1項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遵守第8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