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
:::
首頁
便民服務
各項業務申請
漁政業務
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修改時間
110年03月25日
點閱率
335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
應附文件
1.動力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2.換裝舊品主、副機者應檢附主、副機之來源證明或發票證明。
3.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
注意事項
主機馬力須在限制標準範圍,漁船預訂安(改、增)裝之主、副機應為經濟部核定之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
完成時間
3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業務承辦人
相關檔案
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39.50KB)
DOC
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16.61KB)
ODT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