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棲漁港管理費改由本會漁業署自行收取(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二八八號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66078號公告停止適用
主 旨:公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農漁字第 901340288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農漁字第901340288號 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公告內容)
依據: 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一○○九號公告梧棲漁港管理費由受委託代管之台中縣政府代為收取,修正改由本會漁業署自行收取,並溯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