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風災水災與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 修改時間
- 11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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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二字第094132092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09713102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09913108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313153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413143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513157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613166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41513183號函修正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風災水災與震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一、為有效處理災害所造成之漁業災情,規範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簡稱本小組)任務及作業流程,提升應
變效率,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二、防災準備:
(一)各項防災準備工作如「漁船進港及船員上岸避風」、「漁港災防整備及漂流木處理」、「本署漁業工程防災」
、「養殖生產區排水溝渠清淤」、「漁會暨其經濟事業防颱(汛)準備工作」、「魚市場因應汛期防救災準
備工作」、「養殖協會防颱(汛)準備工作」、「本署署本部漁訓大樓、臺北辦公區辦公廳舍及應變中心設備」
、「漁業人力組緊急應變小組」及「漁業廣播電臺緊急應變小組」等,各單位應依「自主檢查表」所列項目
(如附件一),確實執行。
(二)本小組成立前,風災、水災災害各單位應辦事項如附件二,地震災害各單位應辦事項如附件三。三、本小組執勤時間:
(一)沿近海漁業組、養殖漁業組及漁業人力組三組人員分二時段二十四小時在署留守(上午八時至翌日八時),漁
業建設組值勤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在署留守,如有緊急情況,應通報召集人、指揮官、副指揮官、專責
人員、業務主管。
(二)企劃組災害業務相關人員,應協助專責人員處理防救災緊急應變事宜,並保持聯絡電話暢通。
(三)專責人員:輪值時間為本小組開設期間,並配合指揮官調配。四、本小組作業架構及應辦事項:
(一)本小組作業架構如附圖一。
(二)本小組應辦事項:辦理災情彙整、擔任漁業災害窗口、管考等工作。(詳見附件四)。
(三)參與農業部防災視訊及漁業災情處理。
1.防災視訊及漁業災情處理流程如附圖二。
2.漁業災情彙整統計報告:
(1)蒐集地方政府傳真之漁業災情速報,及災損金額審查意見及災害應變措施。
(2)依前述災情資料及應變措施填寫災害通報單。
(3)製作防災視訊會議簡報資料。
(4)災害通報單及視訊會議簡報資料應分送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輪值組室(中心)組長參考,並陳報
農業部統計處、農業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5)有災情發生後,一天填報二次通報單(每日上午十時、下午四時)報送農業部統計處,同一日第二次通
報單如無新災情資料,則以電話通知農業部統計處,不需另填報災害通報單。
(6)本小組成立期間災情資料由輪值人員彙整,撤除後該業務回歸負責漁業災害救助組辦理。
3.勘災與救災:
(1)業務組應主動了解災情嚴重程度及發生地點,研判是否進行勘災及預先規劃勘災行程提供長官參考。
(2)依地方政府所提供之漁業相關災情,分析並判斷有無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補助標準,提供長
官參考。
(3)災後辦理後續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