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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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中壢區漁會專用漁業權(098/06/05)
漁業權人:中壢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肆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桃園縣新屋鄉與觀音鄉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87:東經120度56.27分,北緯24度58.19分、基點A88:東經120度59.01分,北緯24度56.48分、基點A89:東經121度0.53分,北緯25度4.53分、基點A90:東經121度7.04分,北緯25度4.97分、基點A91:東經121度9.24分,北緯25度5.07分),但不包括觀塘工業區、大潭發電廠進出水口、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觀塘工業區及大潭燃氣火力發電廠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124.46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98年06月05日至108年06月04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魚苗採捕漁業、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 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自然保留區、漁業資源保育區及濕地等。
2.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包括桃園海淡廠取水口延伸入海域部分。
3.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延繩釣漁業 黑口、白帶魚、鯊魚、魟、斑海鯰、狗母、沙梭花身仔等 週年 流刺網漁業 黑鯛、白口、午仔魚、鰆魚、沙魚、烏魚、馬加、闊腹、正堅 週年 一支釣漁業 鯛類、白帶魚、金線等、鮸魚、海鱺、笛鯛、馬頭、龍尖、花枝等 週年 魚苗採捕漁業 虱目魚苗、鱸魚苗、鰻魚苗、烏魚苗 10月至翌年3月 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沿岸魚類 週年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