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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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縣市別:宜蘭縣
公告日期:114/2/17
公告文號:府農漁字第1140015229B號
範圍位置:- 核心區:由C、D兩點間,自沿岸平均高潮線至低潮線向外海延伸二百公尺所圍海域。
- 緩衝區:由A、B兩點間,自沿岸平均高潮線至低潮線向外海延伸二百公尺,扣除核心區外所圍海域。
保育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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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區:所有水產動植物(除經主管機關允許開放採捕之經濟型海菜、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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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區:九孔、龍蝦、體長小於八公分之海膽。
限制事項:
- 核心區:
- 未經許可,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或破壞環境。
- 紫菜、石花菜等經濟型海菜、貝類之許可採捕人數與數量、許可順序、申請程序、經許可採捕者應遵行事項、不予許可申請及廢止許可之情形,規定如下:
- 為養護當地海菜、貝類資源,本府得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度許可採捕人數及每人許可採捕量。
- 許可採捕之順序:設籍本縣原住民、頭城區漁會會員、本縣縣民。
- 申請經濟型海菜、貝類採捕許可者須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頭城區漁會申請,並由該漁會初審後,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申請採捕人員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繕造成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發給採捕證並副知海巡機關後,始得於次年採捕經濟型海菜、貝類。
- 採捕人員採捕時僅得以徒手方式進行,且禁止採捕經濟型海菜、貝類以外之水產動植物。
- 採捕人員採捕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件及採捕證,且不得規避巡護人員查驗身分。
- 採捕人員當年度曾違反本公告規定者,應不予許可其提出次年度之採捕申請。
- 庚、採捕人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應廢止其採捕許可。
- 緩衝區: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保育物種。
保護等級分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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