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運用及管理計畫人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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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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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51513021號函訂定發布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明確計畫人員運用權責,特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計畫人員,指受僱於非屬政府機關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體),因補助計畫、委辦計畫之業務所
需派駐本署工作之人員。三、本署各單位運用計畫人員,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計畫人員由法人團體僱用,其在本署得辦理之業務,以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辦計畫業務範圍為原則。
(二)各單位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運用。但應迴避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
以前運用者,不在此限。
(三)計畫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如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
、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者,各單位不得運用。
(四)計畫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各用人單位本權責自行決定範圍, 並促請法人團體依大陸委員會
「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辦理具結。四、本署各單位計畫人員 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計畫人員工作時間,應與本署職員上下班時間規定一致 ,或由法人團體與本署協調同意之上下班時間 。
(二)各用人單位應指派技正以上人員,負責計畫人員之管理事宜。
(三)計畫人員 請假、休假、出差或因公外出, 應通報用人單位所指定之專責人員,再轉送法人團體核准後,始得
離開派駐崗位。因緊急狀況無法事先通報者,應於離開崗位或應到勤日之上班起始時間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無故曠職由用人單位通知 法人團體 ,由法人團體瞭解情況並依規定處置後回報用人單位,其他管理事項由
用人單位洽法人團體依勞動契約與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五、各單位運用計畫人員,應要求法人團體在僱用計畫人員時,合議遵守下列紀律:
(一)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未經核准,不得將公物攜帶出辦公場所。
(二)於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未經事先核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三)如因業務需要於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
(四)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五)不得有違反其他法律、命令或影響本署聲譽之行為。
用人單位應督導計畫人員遵守前項紀律,如有違反情事,應通知法人團體促其改善,並依勞動契約相關規定
辦理。六、各單位運用之計畫人員,其勞工權益受法律保障,若發生職場霸凌、性騷擾事件或其他職場不法侵害,本署應依
相關法規及程序處理。七、本署得視經費情形,將計畫人員納入相關教育訓練。
八、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6月填報計畫人員運用情形表,送人事室彙整後,陳報主任秘書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