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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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業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釋定置及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五年,為漁業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且同法並未賦予主管機關核准存續期間長短之裁量權,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核准時縮短其存續期間案
釋定置及區劃漁業權存續期間五年,為漁業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且同法並未賦予主管機關核准存續期間長短之裁量權,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核准時縮短其存續期間案
修改時間
101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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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二二五○八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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