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手冊期滿換發之漁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疑義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八三二一號令
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之漁業主管機關認定,目前係依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第三之一點規定「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檢具...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船員手冊」辦理。基此,經解僱之漁船船員辦理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事宜,並不侷限於船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惟為利申請人申辦,原則上宜由戶籍所在地漁業主管機關辦理;至於仍受僱中之漁船船員辦理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事宜,基於行政管理考量,宜維持現行模式由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