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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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業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自即日起10噸以下之特定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但本令發布前漁業人業經許可僱用之大陸船員,同意繼續僱用至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
自即日起10噸以下之特定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但本令發布前漁業人業經許可僱用之大陸船員,同意繼續僱用至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
修改時間
101年01月11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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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07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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