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加工獎勵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7 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 11515453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吳郭魚出口之衝擊,穩定國內產銷秩序,並提升養殖吳郭魚產業
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二、受理單位: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
三、獎勵對象:漁會、加工廠及農企業。
四、獎勵規格:每尾全魚重量達一點五公斤以上之吳郭魚。
五、獎勵總量:
(一)切片成品三百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增加)
(二)吳郭魚全魚製成切片成品之製成率為零點三三。六、獎勵金額:切片成品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
七、獎勵條件:
(一)獎勵對象收購之原料魚,應源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一百十三年度或一百十四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
之養殖戶。
(二)獎勵對象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五日前,向受理單位辦理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
必要時,本部得公告展延受理日期。
(三)獎勵對象應於登記後十日內購入原料魚進廠加工,並自進廠加工之日起,每日向受理單位通報收魚日期、收魚
量及成品量等資訊。
(四)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前完成加工。八、獎勵對象完成加工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逾期
不受理:
(一)申請清冊(附件一)。
(二)產品來源清單(附件二)。
(三)漁民簽章、住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資訊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
(四)池邊交易磅單(需含第一桶抽樣秤重重量、尾數及每尾平均重量之紀錄)。
(五)合格加工廠證明文件。漁會委託代工者,應並檢附委託代工之合約、交易證明、收據等及該加工廠之合格證明
文件。
(六)領款收據、匯款存摺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九、受理單位辦理事項:
(一)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
1、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本部漁業署登記重量總數。
2、登記達三百公噸時,由本部漁業署通知受理單位停止受理並依受理單位收件順序決定。如同時有數個獎勵對象
登記者,平均分配獎勵登記重量。
3、獎勵對象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於登記後十日內進廠加工者,取銷其獎勵登記並通知獎勵對象,另就該經取消
登記之獎勵重量通報本部漁業署。本部漁業署得另行公告受理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之期間。
(二)加工:每週二中午十二時前以電子郵件向本部漁業署通報統計清冊,清冊內應載明受理各獎勵單位之受理時間、
登記總數、池邊收魚日期、收魚量、成品量等資訊。
(三)查驗:受理單位依據加工廠進貨紀錄、成品重量及製成率查驗,並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
影像等)。
(四)受理單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需編列配合款)。必要時本部得
展延研提計畫期限。
(五)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附清冊,由本部漁業署撥付獎勵金予受理單位後核撥獎勵對象。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依法追繳:
(一)不符合第三點獎勵對象、第四點獎勵規格、或第七點獎勵條件之規定。
(二)檢附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檢附文件有記載不實、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