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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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11月14日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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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預告起始日:111年11月14日
預告終止日:111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1133683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
「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次修正係開放以總噸位未滿100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汰建資格,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未滿200之漁船,得以跨洋區不同
組別漁船補足汰舊噸數,增加作業彈性並有助於縮減我國太平洋小釣船隊規模,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
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電話:(02)23835819。
(四)傳真:(02)23327396。
(五)電子郵件:hsiangyi@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