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辦理之「111年建立高效現代化友善養殖漁業生產模式計畫」計畫補助申請開跑
- 修改日期
- 111年03月29日
- 點閱率
- 1242
- 內容
111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
一、依據:111年建立高效現代化友善養殖漁業生產模式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因應能源短缺及全球暖化問題,並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全民節能省電之政策,並獎勵更換「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以根本節省用電支出,維護漁民收益。
(二)為建構友善環境環保永續發展經營,透過補助「沙濾桶」、「小型電動搬運車(機) 」及「電動割草機」,改善魚塭用水、漁村人口老化的勞動力不足及維持魚塭環境,以促進漁業永續發展。
(三)為避免因電力中斷發生養殖物種死亡造成養殖漁民財產損失,補助購置「發電機設備」,作為突發停電、跳電等情事之應變。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後續視實際申請狀況調整截止日期)。
四、辦理機關
(一)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執行單位: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受理單位:新北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彰化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台南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南市南瀛養殖生產協會、高雄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高雄市岡山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屏東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臺東縣養殖協會、花蓮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宜蘭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澎湖縣水產養殖協會、金門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雲林區漁會、嘉義區漁會、南市區漁會、永安區漁會、興達港區漁會、林邊區漁會、枋寮區漁會、新港區漁會。(聯絡方式如第八點各縣市受理單位)
五、補助資格與條件
(一)補助資格(以下條件皆須具備):
1.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領有「漁業權證明文件」之養殖業者(一般養殖漁民、漁民團體、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之公司或商號)。
2.110年或111年放養量申報者。
3.具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QR)或產銷履歷之業者(觀賞魚業者無須檢附)。
4.夫妻不得同時申請同一項目。
5.每人申請補助品項最多以2項為限,其補助年限如下表。
補助年限:每一申請戶於補助年限內同一品項以補助一件為限(自補助年度起算第(補助年限+1)年得再次申請)。
項目
補助年限
沙濾桶
3年
發電機設備
5年
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
2年
小型電動搬運車(機)
4年
電動割草機
4年
(二)加分條件:
1.外銷登錄場之業者。
2.產銷班之養殖業者。
3.三年內未獲該申請品項補助者。
(三)評分標準:
1.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小型電動搬運車(機)及電動割草機等補助項目,三年內未獲本補助者具優先資格(依各補助項目區分),其次為二年內未獲本補助者,另加分條件之優先順序如下表,優先順序相同時以抽籤排序:
優先順序
外銷登錄場之業者
產銷班之養殖業者
1
V
V
2
V
無
3
無
V
4
無
無
2.評選制(沙濾桶及發電機設備) ,經評選委員評選出本補助案示範戶,以下條件者得以做為評分依據:
(1)設備預算之合理性(50分)。
(2)預期效益(50分)。
(3)產銷班之養殖業者(10分)。
(4)外銷登錄場之業者(10分)。
(5)三年內未獲該申請品項補助者(10分)。
(6)本會後續得視評選委員決定調整評分方式。
六、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項目:
1.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DC節能水車或其馬達部件需符合經濟部實施高效率馬達IE3效率以上之增氧設備(如水車、美國水車、鼓風機、曝氣機等)。
2.發電機設備
3.沙濾桶
4.小型電動搬運車(機)
5.電動割草機
(二)補助原則
1.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補助新購置具節能效益之增氧機設備。
(1)補助DC馬達增氧機組金額之二分之一,每組補助上限1.5萬元。
(2)補助AC馬達增氧機組金額之二分之一,每組補助上限1萬元。
(3)補助鼓風機組金額之二分之一,每組補助上限3萬元。
(4)每人最高補助數量如下表。
養殖池面積
每人最高補助數量
0.5公頃以下
3組
超過0.5公頃,未達1公頃
4組
超過1公頃,未達1.5公頃
5組
大於1.5公頃
6組
2.發電機設備:補助新購置發電機設備,依養殖面積及發電機功率訂定補助級距。
(1)養殖面積級距如下表:
養殖池面積
每人最高補助數上限
0.5公頃以下
6萬元
超過0.5公頃,未達1公頃
9萬元
超過1公頃,未達1.5公頃
12萬元
大於1.5公頃
15萬元
(2)發電機功率距如下表:
發電機功率
最高補助上限
10KW以下
5萬元
11-20KW
8萬元
21-30KW
12萬元
31KW以上
15萬元
(3)補助上限對照表
養殖池面積
發電機功率
10KW以下
11-20KW
21-30KW
31KW
0.5公頃以下
5萬元
6萬元
6萬元
6萬元
超過0.5,未達1公頃
5萬元
8萬元
9萬元
9萬元
超過1公頃,未達1.5公頃
5萬元
8萬元
12萬元
12萬元
大於1.5公頃
5萬元
8萬元
12萬元
15萬元
(4)每人限補助1台。
3.沙濾桶:補助新購置沙濾桶金額之二分之一,補助上限如下表。
養殖池面積
每人最高補助數上限
0.5公頃以下
9萬元
超過0.5,未達1公頃
11萬元
超過1公頃,未達1.5公頃
13萬元
大於1.5公頃
15萬元
4.小型電動搬運車(機):
(1)補助新購置小型電動搬運車(機)金額之三分之一,每台補助上限3萬元。
(2)每人補助1台。
(3)以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性能測定之機型為原則(售價3萬元以下者免)。
5.電動割草機:
(1)補助新購置電動割草機金額之三分之一,每台補助上限5千元。
(2)每人補助1台。
(3)以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性能測定之機型為原則(售價3萬元以下者免)。
(三)申請程序
1.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文件,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至各縣市受理單位,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
(2)受補助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設立登記證影本(法人)(附件2)。
(3)有效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證明文件。
(4)110年或111年放養量申報證明影本。
(5)具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QR)或產銷履歷之證明文件(觀賞魚業無須檢附)。
(6)設備報(估)價單(敘明機具項目、廠牌、型號、規格、數量及各附加費用,且以含稅價檢附,另發電機需標註KW數及引擎產地,需有日期與公司大小章)。
(7)產銷班之養殖業者證明文件(無加入產銷班則免)。
(8)外銷登錄場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9)切結書(如附件3)。
(10)存摺影本。
2.各縣市受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彙整造冊送本會審查。
3.由本會審核申請資料,通過後再行通知受理單位聯繫申請者進行後續購買事宜。
(四)補助經費核銷
1.報請驗收:由受補助人檢具發票或收據,另發電機、小型電動搬運車(機)及電動割草機須額外檢附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進口品須附),送受理單位報請驗收。
2.驗收作業:
(1)由各縣市受理單位派員驗收。
(2)確認受補助之小型漁機具為新品,且與申請內容相符(含項目、廠牌、型號、規格及數量),另需將發票、出廠證明、引擎號碼及進口報單進行核對。
(3)於受補助設施(備)顯眼處標示「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字樣(噴漆或標籤)。
(4)各縣市受理單位將受補助小型漁機具之發票或收據、驗收紀錄表及寄回本會。
(5)驗收照片彙整成電子檔,寄回信至本會信箱b066571096@gmail.com。
3.經費核銷:由本會製作驗收成果,並辦理補助經費之核銷及核撥。
4.查驗:本會將派員進行抽查作業。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人不得以同樣設施(備)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倘經發現重複申請補助經費者,由本會收回所核撥之補助款。
2.本補助案之設施(備)於111年度補助公告後始得購買,且須為全新品,購置後2年內不得轉讓;2年內因故必需轉售或轉讓,應報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率繳還。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應繳回補助款。
3.補助日起二年內,接受補助相關單位抽查,如有抽查時,查無該項補助設備者,或有不法舞弊詐取補助款等情事發生者,本會應追回補助款。
4.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查驗逾二次。
5.凡受補助之養殖業者,未來應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相關資料之蒐集。
6.如相關廠商或申請之養殖業者,有偽造、不實及不配合驗收程序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經本會查證,一律報送司法單位處理,將不予驗收並拒絕受理補助申請5年。
7.本會後續得視補助情形調整補助規定。
(詳細資訊可參閱附件,並以其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