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筏)受火山浮石影響專案輔導措施
- 修改日期
- 1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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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補助對象:漁業人之漁船(筏)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因火山浮石受損須維修,且前已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回報者。但漁船(筏)受損後已過戶或已申領遭難漁船(筏)救助金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依實際維修金額核實補助,補助上限如下:
(一)漁筏及總噸位未滿5者:每艘5,000元。
(二)總噸位5以上未滿10者:每艘1萬元。
(三)總噸位10以上未滿20者:每艘2萬5,000元。
(四)總噸位20以上未滿50者:每艘5萬元。
(五)總噸位50以上者:每艘7萬5,000元。
三、申請及撥款程序(流程如附件一):
(一)漁業人填寫申請書(附件二),檢附維修單據正本及漁業執照影本,於111年5月20日前向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二)區漁會確認申請人資格及漁船(筏)受損項目確實係因火山浮石所致,製作印領清冊(附件三)及領據,並檢附前述申請資料,於111年5月30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資料無誤後,於111年6月10日前轉送本署辦理審核撥款。
(四)本署將補助款撥付區漁會,再由區漁會轉撥漁業人;區漁會完成撥款後,將匯款清冊送本署辦理核銷。
四、漁業人申請資料如有虛報不實,應繳還所領補助金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