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前往韓國釜山港卸售秋刀魚漁獲物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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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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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3127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094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北太平洋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以下簡稱魷釣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簡稱運搬船),前往韓國釜山港卸售秋刀魚漁獲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依規定正常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之魷釣漁船,及正常回報船位之運搬船。
前項所稱正常回報船位,指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該航次船位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第一項所稱正常回報漁獲,指魷釣漁船該航次進入北緯三十度至北緯五十度,東經一四0度以東海域後,漁獲資料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三、非經本會核准與運搬船合組船團共同作業之魷釣漁船,不得將魷釣漁船所捕之秋刀魚漁獲物交由運搬船至韓國釜山港卸售。
四、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切結書(如附表二)及作業動態報告表,提送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申請表、切結書(如附表三)及轉載明細表(如附表四)提送魷魚公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五、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附入港證明、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魷魚公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附入港證明、船團漁船之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魷魚公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六、於韓國釜山直接外銷魚貨者,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完成魚貨銷售後六十日內,檢附售魚核備申請書及卸貨交易明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