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九十五年度鯨鯊(學名:Rhincodontypus,俗名:豆腐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廢止)
- 修改時間
- 109年08月17日
- 點閱率
- 1071
-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2739號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A號函廢止
主旨:公告九十五年度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一、目的: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實施期間: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實施期間內,鯨鯊漁獲限制數量為六十尾,限制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四公尺,以定置網以外之其他漁法(如鏢刺類)捕獲者,得允許0.五公尺誤差,且 不得小於三.五公尺,而為供科學調查研究用,經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四十五尾時,本會將先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週知,其後漁獲通報義務採第二階段方式辦理(詳見公告事項六)。
五、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尾時,本會將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週知,其後禁止捕獲鯨鯊。
六、漁獲通報義務: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漁撈作業中捕獲鯨鯊時,應於返港後兩天(定置網業者應於捕獲鯨鯊時)內,依本公告所附「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 件一)填報漁獲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通報。
經本會預告鯨鯊漁獲達到四十五尾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捕獲鯨鯊時,在未進港前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漁業通訊電台隨即將資 料回報本會漁業署確認數量未逾限制數量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回,並應於返港後(定置網業者應於捕獲鯨鯊時)二日內,依前述規定填具「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填報漁獲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通報。
(一)第一階段(第一尾至第四十五尾間)
(二)第二階段(第四十六尾至第六十尾)
(三)經本會公告全面禁捕鯨鯊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意外捕獲鯨鯊時,除依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於進港前仍需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獲資料備查,並於返港後(定置網業者應於捕獲鯨鯊時)依前款規定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通報,以供鯨鯊資料之統計。
七、限制及禁止措施:
(一)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一尾為限,且不得利用運搬船轉載。
(二)定置網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四公尺,其它漁法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三. 五公尺。
(三)捕獲鯨鯊後,必須整尾攜回,不得肢解、持分,以利漁獲統計。
(四)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尾時,經本會公告後禁止捕獲鯨鯊。
(五)於禁止捕獲鯨鯊後,意外捕獲鯨鯊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八、罰則:
(一)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或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六點漁獲通報義務各款所定報告義務或匿報者,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七點限制及禁止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九、為配合鯨鯊國際管理需要,於實施期間內,倘鯨鯊經華盛頓公約組織列為國際保育物種名錄附錄一時,本會將另行檢討鯨鯊管理措施。
十、漁民通報鯨鯊漁獲統計數量,將為日後訂定漁獲限制數量之重要依據,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輔導轉知所轄漁會、漁民及定置網漁業業者週知配合辦理。另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查核除定置網及鏢刺外,其它漁法對鯨鯊漁獲狀況。
十一、定置網捕獲全長未滿四公尺之鯨鯊,應再施以放流,放流前,應先通知本會漁業署,由本會漁業署知會學者專家前往進行採集DNA檢體及拍照存檔等科學調查工作,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放流事宜者,酌予補助放流鯨鯊獎勵金一尾新台幣三萬元。
十二、鯨鯊輸出國外及飼養數量,應在總量管制限制數量配額內,且經本會同意, 有關鯨鯊輸出及飼養之限制及禁止措失,由本會另行公告。
十三、各區漁會及定置網業者,應協助將漁獲之鯨鯊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漁業署電子郵件信箱(Kuoyao@ms1.fa.gov.tw),以利存檔及供學者專家學術研究。
十四、本會漁業署「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統計傳真電話: 02-23416286
貳、稀有鯊魚漁獲通報一、為利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統計,如捕獲食人鮫(學名:Carcharodon Carcharias,俗名:大白鯊)、象鮫(學名:Cetorhinus maxmus,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Megachasma pelagios,俗名:大嘴鯊)者,應填報「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二),並協助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漁業署電子郵件信箱(Kuoyao@ms1.fa.gov.tw)。
二、本會漁業署「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統計傳真電話:02-2341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