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改造或以新丈量法丈量程序及其汰舊噸數之計算原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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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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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一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改造或以新丈量法丈量,經初步審核將超過二十噸以上者:
經縣(市)主管機關確認係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前依舊丈量法丈量之漁船,於同意重新丈量前,應先函送原船圖一份徵詢本會漁業署意見後,再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丈量結果,確已超過二十噸時,漁船船主應另檢附新丈量完成船圖及相關資料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漁業執照,並核轉本會漁業署申領新漁業執照。
經縣(市)主管機關確認為原船,於同意其改造前,應先函送原船圖一份徵詢本會漁業署意見後,再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改造丈量結果,確已超過二十噸時,漁船船主應另檢附新丈量完成船圖及相關資料報該管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漁業執照,並核轉本會漁業署申領新漁業執照。惟倘該船改造後經航政機關丈量增加之噸數超過原船丈量噸數二分之一以上時,該管縣(市)主管機關在將船圖及相關資料核轉本會漁業署申領漁業執照前,應先釐清該船噸位之緣由及權責,並要求船主補足汰舊噸數。
(一)申請以新丈量法丈量
(二)申請改造船體
二、汰舊噸數計算原則如下:
申請以現成船依新丈量法丈量或改造者,其汰舊噸數計算原則為:
申請重新丈量或申請重新丈量並改造,且改造部分未變更船長、船寬、船深之漁船,以新丈量噸數登記,惟其汰舊噸數以原噸數加計百分之三十之噸數核計,並註記於漁業執照上。
漁船改造並未變更船長、船寬、船深者,其汰舊噸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前依舊丈量法丈量建造之漁船
(二)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後依新丈量法丈量建造之漁船
1、經核准改造漁船,丈量後所增加之噸數超過原丈量噸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足汰舊噸數。
2、經核准改造漁船,丈量後所增加之噸數未超過原丈量噸數二分之一者,因增建致增加之噸數,免予補足,惟登錄以原有汰舊噸數為準。
3、因拆除艙間致減少噸數者,不得辦理減少之汰舊噸數分割,汰建時以原有汰建噸數為準。
三、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農漁字第四一四九九九一A號函釋示,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惟本令發布日前,已依該函規定核准改造之漁船,仍依該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