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等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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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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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8675498號公告,並溯自88年7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227377號令修正第6點規定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20173號令修正第3點規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574號令修正第2點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458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
漁船噸級 出海作業時限
(天)船員出海最低員額 (含幹部船員) 級別 噸 數 作業船(人) 運搬船(人) 甲種 一○○○噸以上 二四○ 一○ 八 乙種 五○○噸以上未滿一○○○噸 二四○ 八 七 丙種 三○○噸以上未滿五○○噸 二四○ 六 六 二○○噸以上未滿三○○噸 二四○ 五 五 丁種 一○○噸以上未滿二○○噸 二三○ 四 四 八十噸以上未滿一○○噸 二二五 三 五十噸以上未滿八十噸 一八○ 三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一八○ 二 二、船員最低員額中之幹部船員最低編配名額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並以具有本國籍者為限。
三、船員最低員額中之普通船員應僱用本國籍船員,但其一○○噸以上未滿五○○噸作業及運搬船得以一名依法僱用領有中華民國漁船外國籍船員證之外國籍船員﹝以下簡稱外國籍船員﹞充抵,五○○噸以上作業船得以二名外國籍船員充抵,五○○噸以上未滿一、○○○噸運搬船得以二名外國籍船員充抵,一、○○○噸以上運搬船得以一名外國籍船員充抵,最低員額外之普通船員得僱用外國籍船員。國內漁業勞動力短缺時,為因應漁船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同意依規定引進之外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替代本國籍普通船員,不受前項船員最低員額中普通船員應僱用本國籍船員規定之限制。
四、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漁業合作之五○噸級以上未滿一○○噸漁船,其出海最低船員得為二名。
五、二○噸以上未滿五○噸之娛樂漁業漁船船員最低員額為三名。
六、漁船船員最高員額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
七、申請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之出海作業時限,應分別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或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規定辦理。
八、漁船因作業需要得申請延長三分之一作業時限,但須於作業期滿前由船長向所屬漁會漁業電台通報登錄後始得展延。
九、鰹鮪圍網船及漁獲物運搬船出海,須申請國外基地作業。
十、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標準,未訂定則依本公告標準。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
十一、本會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八四農漁字第四○四○四六二A號公告之「臺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表」,及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二農漁字第二○四○○二九A號公告「漁船經核准僱用之大陸籍船員與外國籍船員,其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全船本國船員總人數」之規定,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