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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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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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53530號令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漁會員工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職達一日,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上述「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53530號令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漁會員工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職達一日,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上述「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