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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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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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所稱「十日內召開」係指申請開會文書到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召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所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係指命令理事長限期召開會議。(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三、關於台東縣新港區漁會召開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未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即召開,依法是否有效?又會員代表未能親自出席,其出席額數應如何計算等節:
(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須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始得召開之。漁會法第卅五條第一項已為明定。此所謂理事會認為必要,自應依理事會之決議,未經決議,會議之召開,即非合法,其所為決議,當然無效。
(二)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係定期大會,其臨時會議,則係基於特別原因所召開,兩者有異,是以臨時會議不發生視為定期會議之延續問題。(內政部73.5.15.台內社字第二二七五四八號函)
四、各級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可否邀請地方各級機關首長及民意代表列席疑義案,除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列席指導人員外,如各該團體認為必要,可邀請其他與本團體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但祇屬觀禮性質。(內政部74.6.26.台內社字第三二五四三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