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8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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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漁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會員代表「應出席人數」及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全體會員代表」係指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現為77.11.2.修正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由主管機關核定之會員代表名額而言,不因會員代表出缺無候補人而變更。(內政部74.5.15.台內社字第三一一七五八號函)
二、第二次召集時,如其人數未達三分之一,是否可再召集第三次案,本條第二項既規定第二次召集時,其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可開會,如其人數未達三分之一,自得再召集第三次會議。另其決議事項是否仍應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部分,查決議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內政部78.1.25.台內社字第六六二九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