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漁會屆次改選理監事、會員代表、正副小組長之候選人資格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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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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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任村里長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部分:按村里長如合於漁會法各項之規定,而取得會員資格者,自應享受會員之權利。
二、會員遷入另一小組轄區未達六個月是否具選舉資格部分: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資格,係指同一漁會組織區域內,無涉小組轄區。
三、兼具遊艇公會會員之漁會會員是否可擔任理監事部分:按遊艇公會與漁會是否構成競爭性團體,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貴府逕依漁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三二二○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