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受理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作業流程
- 修改時間
- 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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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查緝單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移送案件或補充文件時,需以電話向聯絡人確認。
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資料時,每封郵件容量以3M為限,超過請壓縮分割。
二、漁業署接獲協助案件,係以收件資料齊全後開始起算24小時內回復。審核流程 業務承辦人 第一順位葉科長建宏,電話:(02)2383-5845,行動電話:0912-246768;
第二順位劉杰勳檢查員,電話:(07)823-9689,行動電話:0937-164952。
﹙上班時段請撥室內電話,下班時段請撥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