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補貼作業規範(廢止)
- 修改時間
- 112年05月12日
- 點閱率
- 1265
-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14716A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14587A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使用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之漁業團體或事業,其一百十年度任一季較一百零八年度同期營業額或收入減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十年全年度承租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
(二)一百十年全年度停泊第一類漁港碼頭。
三、補貼金額:補貼符合前點規定者應繳納之三個月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四、補貼對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或漁業團體證明文件。
(二)一百十年一月至申請時之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繳費收據影本。
(三)一百十年任一季較一百零八年同期營業額或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
(四)領據(格式如附件二)。
(五)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前點補貼申請案件,有逾期提出申請、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六、第四點補貼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