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換發?
- 修改時間
- 11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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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請檢附下列書件申請: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申請書(含切結書)。
(二)身分證或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照片二張(一張貼於申請書)。
(四)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遺失者應填寫切結書)。
(五)最近相關任職經歷證明(換領舊制者免付)。
(六)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份。
(七)考試院及格證書、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幹部船員相關類。
(八)科同等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
(九)畢業證書正本或影本一份(新申頜者須檢附)。
(十)執業證書費:一等船長(副)、一等輪機長新台幣二百五十元,其他職級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申請毀損、遺失補發者,減半收費。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同漁船船員手冊五年效期);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一年)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