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 修改時間
- 1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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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為規範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漁業管理等事務,農委會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明定許可從事項目、申請單位資格、研究人員應具備條件、申請方式及應遵守事項等,應依規定申請後始得租用漁船出海,以利掌握漁船從事調查研究等之狀況,並提升研究作業人員之安全保障。
現該措施施行至今(109)年已7年,經農委會廣蒐各方意見,於109年9月修正規定,放寬租用漁船出海辦理魚苗放流及覆網清除之申請資格,以提升各機關團體辦理前揭活動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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