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58條第4項、第59條第2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47條第2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百分之五」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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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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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2655 號令
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百分之五」:
一、前揭規定所稱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指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得大於未經處理之全魚總重量之百分之五。
二、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及去鯊魚鰭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去鯊魚鰭及去腹肉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二十。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