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即將研擬賞鯨活動應注意事項(88.08.13)
- 發佈日期
- 88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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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三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漁業署即將研擬賞鯨活動應注意事項
農委會漁業署為規範目前東海岸地區沿海賞鯨活動應注意事項,業於本(八)月六日邀集相關縣市政府及業者代表研商相關輔導措施,近期將由該署訂定應注意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據辦理。
漁業署指出,我國東部海域為黑潮主流所經過,帶來豐富的海洋生物,極適合大型海洋哺乳動物,如鯨魚、海豚的棲生,近年來在保育人士及學者專家的調查研究下,東部海岸海域已可常見十數種鯨豚,例如:瑞氏海豚、長吻飛旋原海豚、熱帶點斑原海豚、侏儒抹香鯨、偽虎鯨等,其資源量非常豐富,賞鯨已成為東部地區非常重要的海上娛樂漁業活動項目之一,但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以保育,不得騷擾、虐待、擸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因此有必要將此活動予以適當的管理。
漁業署表示,目前北部及東海岸地區從事賞鯨活動的娛樂漁船約三十餘艘,其中台北縣約五艘、宜蘭縣約二十艘、花蓮縣約六艘、台東縣約二艘,而其對賞鯨活動應遵守之事項,並不全然明瞭,因此,該署業訂定該活動之輔導相關注意事項,將透過縣市政府加強輔導。依據該注意事項,縣市政府將辦理一系列船長及賞鯨解說員之教育訓練講習,並核發證書,以建立賞鯨制度;並對賞鯨範圍及航次分配作適當之調整,以免同時間過多船隻進行賞鯨,而干擾鯨豚之活動。至於各縣市賞鯨活動應遵守之行為細節,將由縣市政府協調業者訂定賞鯨活動細則或自律公約,以有效約束業者的行為。此外,該注意事項亦將要求重視乘客安全,包括:賞鯨娛樂漁船人數的限制、船上活動安全規範及航行的時機及條件,以避免意外的發生。另外,對賞鯨娛樂漁船行駛限制方面,將原則規範進入鯨豚出現區時之船行速度及賞鯨位置等,以避免對鯨豚造成壓迫及騷擾等行為。在乘客行為方面,將嚴禁乘客賞鯨時製造不當聲響或投置物品等干擾,同時亦將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宣導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應負之刑責,其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達到警惕的效果。
漁業署又說,目前夏季期間,海上航行條件良好,極適合賞鯨活動之進行,該署預估本(八十八)年賞鯨人數將超過六萬人次以上,而此項活動將來會有極大之成長空間,為此,該署除將輔導地方政府依前述注意事項辦理賞鯨教育訓練工作外,亦將透過民間團體組織,如中華娛樂漁船協會及中華鯨豚協會,辦理相關活動並加強宣導民眾賞鯨應遵守之事項,俾使該項海上娛樂活動能在兼顧保育及觀光的前提下,永續經營發展,成為國人親近海洋最具魅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