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年1月14日公告「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範漁業人經營刺網漁業應於網具標示漁船統一編號,網具於海上流失應依規定完成通報;自110年7月1日起,攜帶未標示刺網網具出港,處3至15萬元罰鍰,111年1月1日起,網具流失未通報遭拾獲者,處3至15萬罰鍰。
二、預計於110年1月底公布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7 條附表一,規範娛樂漁業漁船船舶海上航行安全、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放寬活動範圍、及強化娛樂漁業漁獲查報機制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