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漁業署4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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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年4月2日發布修正「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 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開放10艘100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前往太平洋西經130度以東漁區作業,並規定非以鯊魚為主要漁獲對象之延繩釣漁船,自10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鯊魚繩(shark line)。
二、104年4月10日發布修正「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登記赴東太平洋作業要點」,明定未依「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期限安裝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或已裝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其前一年度漏報天數累計達三十天以上,不受理申請赴東太平洋作業登記。
三、本署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相關管理措施,強化未滿一百噸鮪延繩釣漁船漁業管理,於104年加強推動該等漁船使用漁獲電子回報設備回報漁獲資料措施,修正並公告「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劃小型鮪延繩釣各組別漁船之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之裝設期程。
四、本署參加於本(2015)年4月20日至5月1日在韓國釜山召開之「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第19屆年會暨相關會議。我代表團除在會議中積極爭取我國漁民權益外,並與各國代表團進行雙邊或多邊諮商,以增進彼此溝通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