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漁業署6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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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發布「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FOC)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該措施內僅適用經農委會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許可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簡稱FOC漁船),此類FOC漁船之外國籍船員得依本防疫措施採行下船入境,完成居家檢疫後,搭機離境;另本措施公告前已在港停泊之FOC漁船,其船員欲離境者,得依該措施辦理離境事宜。
對於入港之外籍漁船(包含FOC及非FOC漁船)進港目的僅限於商港區內卸魚,其餘以補給或維修漁船等目的申請者,將不予許可進港;另前述獲准港口卸魚漁船,應依港務公司指泊許可,遵守商港區相關防疫規定,並於卸魚後得於商港區從事加油、加水等民生補給事項,除原船出港離境外,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