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漁業署09月大事紀
- 內容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91年09月份重要措施
一、本會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發布「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經營特定漁業之作業細節及主機馬力與優惠用油補貼之處理原則」,供地方政府辦理船齡滿三年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核准改造後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之依據。
二、本會漁業署為辦理收購漁船措施業於九月十六日核定九十一年度漁船收購第一批收購名冊,計四十六艘一、三八O船噸,其餘二五五艘俟爭取到經費後再進行第二批漁船收購。
三、為因應國際間共同抵制IUU(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業行為之措施,本會漁業署除宣導在台建造我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參與轉為我國籍行動外,並將經核准輸入之漁船未取得合法漁業執照前納入相關規定管理,於本(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發布實施「經核准輸入之大型鮪延繩釣船自核准輸入至取得我國漁業證照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另於同日發布「經核准輸入之大型延繩釣漁船自核准輸入至取得我國漁業證照期間申請代開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俾予核發大目鮪漁業證明,俾轉籍過渡期間能順利售魚。
四、為因應我國加入WTO,避免遭受WTO會員控訴,採取貿易制裁措施,而影響我國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產業發展及漁民福祉,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調整措施,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甲種漁船用油每公秉定額補貼一千零六十七元整,乙種漁船用油每公秉定額補貼七百八十一元整;第二階段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甲種漁船用油每公秉定額補貼三百八十一元整,乙種漁船用油每公秉定額補貼二百四十四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