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漁業署4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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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109年4月16日公告「一百零九年度沿近海漁船筏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或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補助沿近海漁船筏裝設AIS或VMS,每艘漁船筏最高補助2萬元,總經費共300萬元,計可補助150台設備。
二、109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民提供貸款利息補貼。
三、109年4月27日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作業規範」,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船主或經營人,提供僱用每名外來船員新臺幣5700元之補貼。
四、109年4月27日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作業規範」,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娛樂漁業漁船船主提供營運補貼。
五、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我國自109年3月19日起管制外籍人士入境,本署為協助產業運作,研擬「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9次會議通過,自4月1日起施行。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搭機入境者,經居家檢疫14天即可入境。隨船返港者,原則進行原船檢疫14天,但漁船自臺出港後,航行過程「全程」或「返港前30日以上」無海上轉載、進入他國港口、併船交流、船員異動及接受公海登檢等海上接觸情形,且入境時船員身體無異狀者,則無需進行原船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