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d1p1="schemaLocation" version="2.0" d1p1:xsi="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漁業署-重大政策</title>
    <link>https://www.fa.gov.tw/list.php?theme=web_structure&amp;subtheme=63</link>
    <language>zh-tw</language>
    <copyright>版權來自：農業部漁業署</copyright>
    <oid></oid>
	<item>
		<title><![CDATA[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執行成效]]></title>
		<pubDate>Sun, 08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context><![CDATA[<div>一、為健全大陸船員管理制度，建立保證機制，使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秩序正常化，政府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制度性協商，於98年12月22日「第4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建立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機制，維持「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br />
二、協議簽署後，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需透過我方仲介機構向大陸經營公司要求外派，透過兩岸經營主體（大陸經營公司及我方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以及漁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經營主體需負起相對連帶保證責任，以保障船主與船員權益。透過協議簽署，要求大陸方面外派船員應負起篩選責任，已確實減少挾持、船員脫逃等不法情事發生。<br />
三、農委會已核准14家仲介機構，其中有中華民國全國漁會、馬祖及澎湖等3家漁會，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及鮪延繩釣等3家公（協）會，與凱聖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受委託向大陸經營公司引進大陸船員，並公告8家大陸指定船員外派經營公司。<br />
四、自99年3月21日協議生效後，近海漁船主依新制度透過仲介機構引進之大陸船員累計<span style="color:#FF0000;">30,075</span>人次；<span style="color:#FF0000;">115年3月底</span>仍受僱我漁船主之大陸船員人數為<span style="color:#FF0000;">296</span>人。</div>

<p>相關連結：</p>

<ul>
	<li><a href="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2611&amp;CtNode=7526&amp;mp=1" id="ctl00_ContentPlaceHolder1_ucLinks_rptList_ctl00_hlLink" target="_blank">兩岸協議執行成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另開視窗)</a></li>
</ul>
]]></context>
		<isDelete>false</isDelete>
		<link><![CDATA[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id=163]]></link>
	</item>
	<item>
		<title><![CDATA[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農業的契機與影響]]></title>
		<pubDate>Mon, 15 Jul 2013 16:00:00 GMT</pubDate>
		<context><![CDATA[<p>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農業的契機與影響<br />
農委會國際處<br />
102.7.<br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於本（102）年6月21日簽署，本協議為兩岸服務貿易往來提供制度化基礎，並促進兩岸服務業相互投資與貿易，為兩岸優勢互補及競爭力之提升帶來效益。<br />
大陸在2001年加入WTO後，已經對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有WTO會員承諾開放農業相關服務業，本次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陸方也承諾在農業方面維持現行開放措施；至於我方在協商過程中，係以確保農民權益與產業發展為優先考量，在農業方面僅承諾開放「畜牧業顧問服務業」一項，且排除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服務。<br />
「畜牧業顧問服務業」係指提供畜牧業有關飼育的生產技術、疾病診斷、用藥諮詢、飼料配方及環境保護等專業諮詢服務，針對畜牧業者在飼養過程遭遇的技術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由於畜牧業係屬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之農業產業，國內已有完整之服務化產業鏈，且從事畜牧顧問服務業之人員須取得國內相關專業證照（如獸醫師、畜牧技師或環工技師等），因此，我國已於98年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該項服務業，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僅係反映現狀，實際上並未新增開放項目；且自98年開放以來，並無陸資來臺特定投資該服務業，加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未觸及開放勞工議題，因此，農委會在簽署協議前已評估對我農業並無影響。<br />
我國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也承諾開放批發（排除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經銷、倉儲等4項與物流有關的服務業，倘營業項目涉及農產品，將可為臺灣農產品提供更多元的運銷服務，有助於我農產品之儲藏與銷售，以及臺灣優質農產品的外銷。其中批發與零售在98年也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迄今已有76件投資案與農業有關，對我農業產銷體系並無負面影響。<br />
綜言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農業方面僅開放「畜牧業顧問服務業」（排除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服務）一項，而且是反映98年已開放的現況；本項協議並不涉及開放大陸農產品或勞工來臺，陸資來臺投資農產運銷及物流相關行業，將有助於我農產品銷售，對農民的收益將有幫助。<br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執行後，臺灣在大陸投資經營的服務業將有更多發展空間，而引進陸資來臺，也將有助提升國內的服務業就業機會。面對國際經貿自由化的潮流，我國必須要以開放的態度，積極參與國際經貿整合，才能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兩岸順利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將有助於臺灣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期盼各界能支持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共同為臺灣經濟打拼。</p>
]]></context>
		<isDelete>false</isDelete>
		<link><![CDATA[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id=166]]></link>
	</item>
	<item>
		<title><![CDATA[流域綜合治理計畫]]></title>
		<pubDate>Wed, 06 Jan 2016 16:00:00 GMT</pubDate>
		<context><![CDATA[<p>&nbsp; &nbsp; &nbsp; 全國經政府公告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面積12,747公頃分布10縣市，屬淹水地區養殖區有7縣市面積8,443公頃，由於該等養殖區地處低窪，且多位於沿海及流域下游，在極端氣候環境下，遭逢颱風及豪大雨常造成淹水，過去8年因水患造成養殖災損達67.7億元，對養殖產業發展影響甚鉅。由於養殖區防洪排水未納入過去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1,160億元）」，對位處沿海低窪地區等天然地理環境不良之養殖區淹水情形，未獲得有效改善。</p>

<p>&nbsp; &nbsp; &nbsp; 經檢討前揭治水計畫執行成果與未來規劃後，已將水產養殖排水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總統103年1月29日公布「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行政院4月16日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水產養殖排水治理經費6年（103-108年）25.5億元，第1期（103-104年）特別預算4.76億元，立法院5月30日審議通過。</p>

<p>&nbsp; &nbsp; &nbsp; 漁業署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主要規劃在淹水潛勢較高之宜、彰、雲、嘉、南、高、屏等7縣市約8,500公頃養殖區範圍，辦理既有魚塭堤加高、推廣設置循環水設施、排水路整治(含抽水機組進行強排)、清淤及養殖專用海水引水設施興設等工作，以增加養殖區防洪蓄淹能力及蓄淹後強制排水能力，降低產業受水患威脅程度及災損情形，促進養殖產業永續發展。</p>

<p>&nbsp; &nbsp; &nbsp; 本計畫排水設計標準達10年重現期距排水量以1日平均排除為原則。預期103年至108年可降低3,400公頃養殖漁業生產地區高淹水潛勢地區水患問題，及提高8,500公頃養殖漁業生產地區淹水耐受力。</p>
]]></context>
		<isDelete>false</isDelete>
		<link><![CDATA[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id=168]]></link>
	</item>
</channel>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