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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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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及函釋
行政規則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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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申請書格式,並增列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格式
101-02-01
九十三年度漁產平準基金之平準魚種及其平準價格
101-02-01
二十噸以上特定漁業漁船出海船員最低員額之本國籍普通船員部分,得以依規定引進之外籍船員或大陸船員替代
101-02-01
大陸船員岸置處所經營人聘僱保全業或專責管理人員資格及配置人數規定
101-02-01
申請漁船輸出入同意文件之申請書格式
101-02-01
申請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出口同意書作業要點
101-02-01
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要點
101-02-01
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課程規定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或參加本會漁業署規劃之補訓課程訓練合格者,視同已完成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基本安全訓練
101-02-01
現任縣議員如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不予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之情事,得依該規則相關規定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101-02-01
各級漁業主管機關於核發漁業執照時,其所登載之船員人數,應與航政主管機關核定船員定額或安全設備使用人數一致
101-02-01
有關在執行獎勵休漁計畫期間,漁船因買賣過戶,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應以申請人申請時,是否符合獎勵休漁資格為判定基準
101-02-01
漁船船員持有效期限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出海作業,因持續隨受僱漁船在海上作業致無法返港辦理期滿換發者,考量漁船出海作業屬連續動態性質,當航次之出海作業經歷得予以採計
101-02-01
自即日起恢復辦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八六七號令廢止
101-02-01
闡釋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二四○號令對重新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之處理原則
101-02-01
漁船汰舊換新、汰建資格讓渡,申請人得檢附印鑑證明或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或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漁業主管機關洽辦
101-02-01
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籍二十噸以上(含一百噸以上)漁船特定漁業執照,自即日起委由澎湖縣政府辦理
101-02-01
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及嘉義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各項申請案件,自即日起得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101-02-01
我國漁船船員受僱於外籍漁船工作期間,不予認定屬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海上經歷證明之期間
101-02-01
漁船船員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得暫免實施基本安全訓練
101-02-01
經交通部委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者,得否視同具備漁船船員相關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之資格認定事項
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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