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115年10月12日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0條,增訂總噸位未滿100拖網且未兼營珊瑚或扒網漁業漁船,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刺網漁業,因考量拖網漁業一般係以網具在海底拖掃,易對海洋棲地環境造成危害及產生混獲問題,目前以優先收購方式輔導退場,為加速拖網漁船退場,輔導轉型經營刺網漁業,以減少棲地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