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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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停止雲林區漁會分專用漁業權1年(108/02/15)
漁場圖︰
公告雲林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1/10/11)
漁業權人:雲林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貳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雲林縣沿海地區自平均低潮線向外延伸3浬及潮間帶界線內之海域(基點A70:東經120度8.84分,北緯23度31.1分、基點A741:東經120度14.47分,北緯23度50.58分、基點A731:東經120度9.15分,北緯23度51.42分、基點A69:東經120度4.03分,北緯23度31.51分、基點A691:東經120度7.33分,北緯23度31.28分),但不包括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編定及登記範圍、坊盛土石採取區、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94.52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至111年10月10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一支釣漁業、籠具漁業、淺海養殖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
1.102年6月14日前,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2.102年6月15日後,因核定具排他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刺網漁業 鰆、鯵、鯧、烏魚、午仔魚等 週年 叉手網 鰻苗、虱目魚苗、烏魚苗 週年 一支釣漁業 鯧、鮸、烏魚、午仔、花軟唇等 週年 籠具漁業 花軟唇、梭子蟹等 週年 淺海養殖漁業 牡蠣、文蛤等 週年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