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115 年臺灣鰻魚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
農業部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8 日農際字第 1150062733 號函頒
一、獎勵目標量:日本鰻活鰻目標量 1,000 公噸,加工鰻 250 公噸,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數量。
二、獎勵期間(以報關日期認定):115 年 5 月 1 日至 115 年 8 月 31日。
三、受理單位:另案公告受理單位及聯絡資訊。
四、獎勵對象:依據本部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該署登錄之出口商。魚貨來源對象需依據該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戶。
五、獎勵條件:
(一)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貨品及分類號列如下:
1.活鰻:0301.92.10.10-1。
2.加工鰻相關產品(以 113 年 11 月 1 日後放養之日本鰻所製成之相關產品為限):0303.26.00.00-4、1604.17.00.11-6、1604.17.00.12-5、1604.17.00.20-5、1604.20.90.21-0。
(二)外銷漁貨獎勵基準(附件 1):
1. 亞洲市場(除中港澳):海運每公斤補助 10 元、空運每公斤補助 30 元。
2. 亞洲以外市場(含中東):海運每公斤補助 15 元、空運每公斤補助 40 元。
六、獎勵請領及核銷:
(一)經費請領期限如下:報關日期 115 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之出口登記,最遲應於 9 月 30 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二)經費請領檢附資料(附件 2):
業者應於出口後並完成輸入清關程序,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1. 海外拓銷獎勵金經費申請表(用印)(附件 3)
2. 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3. 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
4. 交貨明細表(附件 4)。
5. 供貨養殖場養殖生產作業履歷。
6. 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
(三)獎勵金額以淨重計算;出口數量如與出口登記時有落差,請按實際出口數量修正;如出口報單與海運提單數量差異,以數量少者計算;如針對數量有疑義時,另通知外銷業者補充說明及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七、抽查機制:
(一)外銷業者辦理出口登記時,即表示同意本部提供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出口品項等資訊予財政部關務署,查證出口貨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業,屆時務請外銷業者配合辦理。
(二)為確保外銷水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如有需要應配合本部漁業署不定期派員進行相關檢驗。出口作業期間請各外銷業者及其供貨單位(包含加工廠、養殖場、漁民團體、個別漁民)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受理單位實地或電訪查核作業,倘未能配合抽檢者,該筆經費申請將退件不予受理;另受理單位亦不定期以電訪或其他形式稽核外銷業者預報申請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三)倘有未符檢疫檢驗標準者、品質檢驗報告不合格、遭輸入國退運或銷毀而未實際出口拓展市場等情形,該批貨品將不予補助,並提高外銷業者爾後出口抽檢比率;該供貨加工廠、養殖場、漁民團體、個別漁民名單將同時轉致本部相關單位加強輔導。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規範將依據產銷情形及計畫經費不定期公告調整,並保留暫停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請電洽受理單位專線諮詢,或逕至本部官方網站/最新消息下瞭解最新作業規範;本規範為公開資訊,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償申請,外銷業者應自行概括承受損失。
(二)本規範申請拓銷獎勵金之貨品,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補助計畫,例如配合執行水產品海外行銷或拓展活動,則該批貨品不得重複申報相關材料或運費等。
(三)受理單位及受補助外銷業者、供貨單位(包含加工廠、養殖場、漁民團體、個別漁民)應確實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四)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具申請獎勵金請領資格,不予受理申請,如外銷業者仍提出申請者,由受理單位逕行退件不另通知:
1. 貨品未確實進入外銷目標國者:包含貨品未完成出口、遭輸入國退運、銷毀或通報異常之情事。
2. 貨品遭舉發違規事實者:包含財政部關務署或相關單位人員查驗發現貨櫃內容物與出口報單不符者、誤用輸陸紙箱與吊牌、接獲相關單位通報貨品遭檢出違規藥物殘留量超過輸入國容許量或其他違規事項、遭檢出有害生物、遭查獲產銷履歷等標籤(章)貼紙非系統產製或不合規定,或其他違規事實查證屬實之情事。
3. 經費請領未完成者:包含未辦理申請、申請逾期、申請資料錯誤、缺漏、誤繕未依限修正、申報非第五點第一款貨品出口稅則號列、或其他疑義且無法確認之情事。
(五)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倘情節涉刑事不法,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 申報非第五點第一款貨品出口稅則號列及品項。
2. 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3. 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4. 貨品未確實進入外銷目標國,仍提出申請者。
5. 貨品遭輸入國退運、銷毀或通報異常,以及計畫執行期間遭舉發違規事實、誤用輸陸紙箱與吊牌等,仍提出申請者。如:財政部關務署或相關單位人員查驗發現貨櫃內容物與出口報單不符者、接獲相關單位通報貨品遭檢出違規藥物殘留量超過輸入國容許量、遭檢出有害生物、遭查獲產銷履歷等標籤(章)貼紙非系統產製或不合規定,或其他違規事實等。
類似情事累計達 2 次(含第 2 次)者,除該批貨品不予獎勵外,並自第2 次查獲日起算,停止受理該外銷業者申請「115年臺灣鰻魚海外拓銷獎勵計畫」。
6. 更改報單號碼或透過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未能查詢到該筆報關資料、未完成結關出口者等。
7. 海外銷售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合理價格或低價惡意競爭,影響臺灣石斑魚形象及聲譽者,本年度將不予核發獎勵金。
8. 其他經本部認定不符計畫目標及有損臺灣農產品出口聲譽相關事項。
(六)本規範補助款之發放,視本部預算挹注情形辦理,倘發生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調整補助款額或撥款進度,受補助單位不得異議。如經費用罄,亦得不受實施期日限制,提前結束補助作業,並採出口報關日期先後與資料審查合格順序,核發補助款至經費用罄止。
(七)外銷業者、供貨漁民及團體於登錄資料後應再次確認資料已有效送達,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及受理單位之事由,而使外銷業者、供貨漁民及團體所登錄之資料有所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導致資料無效之情況,本部及受理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八)商業合約衍生之貿易糾紛事件非本計畫權責查處範圍,涉事者應自行蒐集證據後,按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