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專用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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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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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4435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22255號令修正第5點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2616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24394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用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永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公平、公正辦理專用漁業權執照審
查核發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部受理專用漁業權執照之申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審查及核發程序,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專用漁業權執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附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文件,按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向
漁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四、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之初審及處理規定如下:
(一)審查事項:
1、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符合規定。
2、是否遵守申請期限。
3、事業計畫書內容是否有不符事實情形。
(二)處理方式: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案之證件不齊全者,縣(市)政府得定十日以內之期間退還申請人補正;俟完
成補正後,縣(市)政府應即填具初審意見(格式如附件)併同申請案卷核轉本部。五、本部收受縣(市)政府核轉之專用漁業權漁業經營申請案件後,其審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申請文件已備齊,若內容有不詳實或錯誤者,得定十日以內之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必要時本部得另函請該縣(市)政府就補正事項提供意見供參。
(二)實質審查:本部組成專用漁業權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學者專家、相關單位及本部代表共十五
人組成,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代表兼任。委員包括專家學者六人
、國防部代表一人、內政部代表一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人、經濟部能源署代表一人、交通
部代表一人、海洋委員會代表一人、漁業團體代表一人及本部代表二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
結果,認為申請內容或所提事業計畫書有所欠缺得予補正者,由本部依審查決議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1、申請之海域位置與範圍是否合理適當。
2、申請之海域與其他合法海域利用行為有無競合。
3、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是否合理可行。
4、對未來海域利用之影響及核准後應予以之限制事項。
5、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以副召集人為主席。
(四)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復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部、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
本部得視個案需要,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相關單位)到場或書面陳述意見。六、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人所送文件符合法令規定,且其事業計畫及相關規劃經審查後認屬合理可行,並符合專用漁
業權之本旨者,應作成核(換)發十年以下專用漁業權執照之決定,並公告之。但有二件以上之申請案所申
請之海域重疊時,本部得就其申請作必要之調整或擇優決定之。七、基於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案件內容之合法性及適當性,本部於作成准駁決定前,得要求申請人修改其申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