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遠洋大釣及魷釣專案收購漁船解體監督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農授漁字第115144693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共5點
一、 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監督遠洋大釣及魷釣專案收購漁船解體作業,確認施工過程符合各項安全規範及環境保護法規,
成立監督查核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二、 本小組成員由以下各機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一) 農業部漁業署。
(二)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三)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 興達海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
(五) 興達港區漁會。
(六) 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七) 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監督查核解體船舶為遠洋大釣及魷釣專案收購漁船,並經高雄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許可解體。船舶解體廠商應將相關核准文件提
交本小組確認。
(二) 監督查核漁船解體施工位置僅限於租賃土地範圍內。
(三) 監督查核船舶解體廠商確實依「污染防治計畫書」及「拆解船舶計畫書」施作。船舶解體廠商應於解體漁船前提交「污染防治計
畫書」及「拆解船舶計畫書」予本小組確認。
(四) 監督查核漁船解體作業過程之材料、廢棄物料及廢油污應定點妥善置放,並以加蓋或覆罩方式保存,施工場域不得有物料或廢油
散落、滲出、汙染環境或產生異味。
(五) 監督查核漁船解體後之廢棄物料及廢油污均確實遵照《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處理,確認廢棄物料及廢油污不得
排放至港區或排水溝造成環境污染。
(六) 監督查核漁船解體作業過程之施工安全,確認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施工方法及所採取的安全措施可最大程度預防緊急事件發生。
(七) 監督查核漁船解體施工廠商悉依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或興達海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或要求事項施工。四、 自船舶解體廠商啟動漁船解體作業起,前二個月期間,每二週至少應辦理一次漁船解體場地實地稽查,並召開稽查結果會議,後續
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稽查頻率;實地稽查及稽查會議由農業部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
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派農業部漁業署遠洋漁業組適當人員代理之。
五、 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遠洋漁業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