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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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雲林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14/7/19)
漁業權人:雲林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貳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基點A1至基點B7(附件漁場圖)。
二、核准面積:28.34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19日至124年7月18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淺海養殖漁業。
五、漁獲對象:牡蠣、文蛤。
六、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事業計畫書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部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許可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之海域。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國防部之國防演訓海域共同利用海域內,漁業權人應依演習公告期間,禁止入漁權人進入該區域作業。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