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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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14/4/17)
漁業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壹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基點A1至基點E5(附件一漁場圖)。但不包括王功螻蛄蝦繁殖保育區、伸港螻蛄蝦繁殖保育區及伸港(二)螻蛄蝦繁殖保育區(附件二)。
二、核准面積:63.39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至124年10月07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淺海養殖漁業
五、漁獲對象:牡蠣、文蛤。
六、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事業計畫書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部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許可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之海域。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國防部之國防演訓海域共同利用海域內,漁業權人應依演習公告期間,禁止入漁權人進入該區域作業。
(六)漁業權人請併依保護區保育計畫規定輔導管理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既有之海域養殖,必要時應洽同管理機關與保育團體妥適溝通。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