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農業部113年11月12日農漁字第1131536223號令修正發布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2條。
※第2條: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指鮪魚、旗魚、鯊魚、秋刀魚、魷魚(阿根廷魷魚、美洲大赤魷、北太平洋赤魷)原料及初級加工品等47項魚貨。
[罰則規定]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未經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依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處新臺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 |
應附文件 |
申請下列各項業務,除填具[申請書]外,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核准出口資格: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範例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五)採購、銷售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文件(範例如附件。請依貴公司從事遠洋魚貨貿易之實際作業酌修訂,表頭請填寫貴公司寶號,文件編號請自行編號。注意:制訂日期不得早於申請日期)
二、申請變更核准之記載事項:
(一)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書正本
(二)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事項變更證明文件影本
(三)出進口廠商登記事項變更證明文件影本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變更名稱、營業地址,免附)
三、廢止出口資格:
(一)停止出口本辦法列管之魚貨之原因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書正本
四、補(換)發證明文件:
(一)補發或換發原因之說明
(二)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正本(遺失者,免附)
五、更新聯絡資訊(通訊地址、聯絡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免附 |
注意事項 |
※不論新申請、重新申請、變更記載事項或是更新聯絡資訊,申請文件所有欄位均須填寫完整,始予受理。 |
申辦方式 |
一、申請文件,可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辦理:
(一)郵寄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二)傳真號碼:02-23327396,02-23327397。
(三)網址:https://permit.moa.gov.tw。(請先洽汎宇電商客服0800-588-889開通使用帳號)
二、使用郵寄方式申辦[核准出口資格]時,申請文件完成後,請先email至郭小姐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敘明郭小姐(分機:5876),俟郭小姐回復確認後再郵寄紙本文件。
三、漁業署收文日起3-5個工作天審核。
四、審核完畢,農業部核准函連同核准證明書掛號郵寄至申請人聯絡地址。 |
業務承辦人 |
郭小姐 TEL: 02-2383-5876
Email: yuchen0801@ms1.fa.gov.tw
張小姐 TEL: 02-2383-5904
Email: hsiener@ms1.f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