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石珊瑚漁船總量只減不增 船員接手限現有船隊,非開後門
- 發佈日期
- 11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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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29)日媒體報導「放寬船員繼承珊瑚船 環團批開後門」一事,漁業署特別說明,本次預告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係遵循「總量遞減、嚴審嚴管」政策原則,處理漁區資源休養、從業人員高齡化及漁船更新汰建等課題。國內珊瑚漁船平均船齡超過35年以上,漁船設備老舊,常常發生海上急難事件,鼓勵汰建新船可以提升漁船安全性,且在總漁獲量每年200公斤及作業天數220天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可實質達到減少漁船的目的。另在嚴格的資格門檻下,鼓勵具實務經驗之漁業青年傳承老船長們的心血,接續珊瑚漁船經營,將逐步調整漁業規模及產業生產力結構。
寶石珊瑚為深海傳統漁業,與沿岸造礁珊瑚截然不同
漁業署說明,寶石珊瑚漁業為臺灣百年傳統漁業,採捕方式係以繩索綁附沉石及網片,稱為「珊瑚網」,隨海流漂移採集,並非以網具貼底強力拖行之底拖網。且漁船均於距岸12浬以外、水深100公尺以深之海山地形作業,無法以人工採集,採捕目標為深海紅珊瑚科(桃紅、赤紅、粉紅及白珊瑚)等4種經濟物種,屬於再生性資源,與沿岸造礁珊瑚不同,國際上各利用國均係採取強化管理,而非全面禁止。
十餘年嚴審嚴管,資源管理機制完備
漁業署表示,農業部98年1月16日訂定發布「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採「嚴審、嚴管、做好科學研究、逐步限縮以自然淘汰」之政策方向,嚴格執行總艘數管制、指定5處作業漁區、指定漁港進出、設定總容許漁獲量(TAC)6公噸、要求裝設船位回報器(VMS)、南方澳公開拍賣、過戶取消兼營資格,以及指派觀察員等高強度管制措施,以利寶石珊瑚漁業永續經營。
管理政策方向不改變,船數遞減、漁區休養、傳承有門檻
漁業署指出,本次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係經產官學各界討論,修正重點如下:
一、船數上限調降,名單以外之新船一律不開放:配合產業自然淘汰政策,許可漁船總數上限已由60艘調降至現行實際54艘,並明定不再開放名單外之新漁船申請兼營,產業規模只減不增。
二、依科學研究微調漁區,讓漁場休養生息:依歷年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漁業作業及資源調查研究成果為基礎,微調並縮小作業漁區,在保留漁民熟悉且高度依賴之核心作業區同時,讓部分漁場得以休養生息。
三、船員接手設嚴格門檻,非開後門:原本規範除繼承、配偶或直系血親間移轉外,不得移轉他人,然鑑於寶石珊瑚漁業經營者高齡化(平均63歲),為確保漁業永續經營,本次增訂於宜蘭縣、澎湖縣或高雄市之兼營珊瑚漁船連續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2年每年出海日數達90日以上之現任船員,得申請許可繼續兼營。此規定僅適用於現有54艘名單內漁船之資深船員,不增加船數,亦不增加總容許漁獲量,目的在鼓勵具實務經驗之漁業青年接手,避免技術斷層。
四、汰建以「二併一」減船,捕撈量仍受TAC總量控管:珊瑚漁船船齡老舊平均超過35年,為提高航行作業安全,更新漁船機械設備及改善船員居住環境,增列得合併2艘兼營許可漁船汰建1艘新船,並限制總噸位不得超過100。另自103年的60艘至115年的54艘,僅減少6艘,爰擬透過本次修正汰建規定,加速船數持續減少;且全體漁獲仍受每船每年出海天數220天、每船捕撈200公斤,以及每年6公噸TAC、VMS監控管理,不因漁船汰建更新而增加採捕總量,同時落實逐步調整漁業規模目標。
預告期間廣納各界意見
漁業署強調,本修正草案尚在60日預告程序,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相關機關、公民團體及漁民溝通,作為管理辦法修正之參考。
聯絡人:劉福昇組長
手 機:0922-38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