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要點(停止適用)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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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10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10631 號函停止適用
一、漁業發展基金為鼓勵出版者辦理推廣漁業產業文化及漁業新知之定期刊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漁民(業)團體出版者,係指經政府立案之漁民或漁業相關團體(漁會、公會、協會、學會)出版者。所稱非漁民(業)團體出版者,係指上述以外之漁業相關刊物出版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漁民(業)團體出版者:
1.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或內容偏重學術研究性質、編審制度嚴格者,每年補助三十五萬元。
2.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每年補助三十一萬元。
3.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四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者,每年補助二十四萬元。
4.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元者,每年補助十八萬元。
5.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二)非漁民(業)團體出版者:
1.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一百萬元以上者,每年補助十八萬元。
2.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每年補助十五萬元。
3.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未滿五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漁業署申領補助款:
1.按本要點第三點補助標準之收據。
2.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核銷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