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綜合大樓與基本安全訓練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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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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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五字第1131554086號函修正,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綜合大樓使用管理暨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9月24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五字第1151554769號函修正
(原名稱:農業部漁業署綜合大樓使用管理暨收費要點)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署本部綜合大樓與訓練教室、求生訓練場及滅火訓練場(以下簡稱基本安
全訓練場地)各場地、設施(備)之管理與維護,劃一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使用綜合大樓與基本安全訓練場地,應經本署同意並依第三點規定收費。
綜合大樓與基本安全訓練場地使用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
1.國際會議廳可容納八十人,由本署召開會議或教學使用。對外僅提供漁業相關團體或機關免費使用辦理漁業
相關會議。
2.國際會議廳供申請人辦理漁業相關會議前,應由本署各業務權責單位協助登錄預借,使用時應由申請人自行
負責場地布置及復原,如有人為不當使用致場地、設施損壞時,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3.國際會議廳各項電氣設備及空調設施,須由本署秘書室指定人員協同使用。
4.國際會議廳會場不得吸菸、嚼食檳榔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5.國際會議廳除依第一目規定使用外,原則不對外借用。但第一目以外之團體或機關因特殊情況而有借用之需
求時,須備文向本署申請同意,並依第三點規定收費基準核實收取費用。
(二)活動中心:
1.活動中心為PU地面,配置有羽球場、桌球檯、撞球檯等健身設施,使用時應愛惜公物,不可穿著釘鞋
或破壞場地;毀損者,使用人應負責賠償。
2.活動中心場地、設施除本署人員及受訓學員外,外部人員須經本署漁業人力組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套房寢室:
1.綜合大樓二至五樓配置有四人、二人、單人套房寢室各若干間,除供受訓學員申請住宿外,洽公人員經本署
漁業人力組同意後得住宿。
2.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1)除在訓學員外,經同意住宿之人員應依規定繳交清潔管理費。
(2)各樓層均設有交誼廳、茶水間及洗衣間,住宿人員對公共財物應善加愛惜使用;毀損者,使用人應
負責賠償。
(3)寢室規則:
A.住宿人員應按分配寢室、床位就寢;未經報准,不得擅自更換。
B.須隨時保持清潔,不得任意拋棄菸蒂、果皮、紙屑等物。
C.同一寢室內人員應互推代表,負責浴室、廁所及房間之清潔。
D.寢具應依規定統一擺放。
E.不得留客住宿或會客。
F.不得飼養寵物。
G.不得吸菸、酗酒、喧嘩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H.不得使用電爐、私接電源及破壞公共電氣、消防、通訊等設備。
I.大樓內公共財物,不得任意搬動。
J.私人物品應按規定位置擺放;貴重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K.隨手關燈、關水,共同節約能源。
L.退房時應繳還鑰匙,並與管理人員清點公物。
(四)訓練教室:綜合大樓第一至三教室分別可容納六十人、三十人及四十二人上課。
(五)求生訓練場:求生訓練場可容納三十人上課。
(六)滅火訓練場:滅火訓練場可容納三十人上課。
漁業相關團體或機關(以下簡稱申請人)使用基本安全訓練場地辦理船員相關訓練前,須備文向本署申請同意,
並依第三點規定收費基準核實收取費用。其他機關使用該場地進行本職訓練且經本署同意後,得免收費用。
申請人使用本署基本安全訓練場地應自行布置、復原並指派人員維管,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本署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有搭建臺架及電器設備等必要者,應先經本署許可後,始
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搭設及使用。未經本署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
於場地內外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或搭建抬價、電器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 未經本署許可,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電器用品。
(四)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五)自備之設施器材或個人物品應妥為保管,本署不負保 管或賠償責任。
(六)活動內容不得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
(七)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
(八)活動內容應與本署許可內容相符。
(九)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十)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致生本署損害之情事。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必要時,本署得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回復原狀、採取其他必要處
置或撤銷、廢止其許可。如致場地、設施損壞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情形所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三、收費基準:
(一)國際會議廳:每日水電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及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四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二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單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五)綜合大樓第一、第二或第三訓練教室:每教室每時段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求生訓練場:每時段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三千元。
(七)滅火訓練場:每時段清潔管理維護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每時段,指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二十分至五時二十分,每時段以四小時計。四、管理人員職責:
(一)本署管理人員應熟悉綜合大樓各項設備使用規範、操作方法及空調水電管路,以便確實掌握現場,並能隨機
處理突發狀況。
(二)本署管理人員應確實管制水電,每日應隨時巡視各樓層。
(三)有外賓住宿時,本署管理人員應負責登記並安排房間、寢具等;外賓退房時,應負責清點財物及清潔房間。
(四)申請人指派之管理人員,應於場地使用結束後,復原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