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51563686號公告
主 旨: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自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
但所載廢棄物經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